扬教办发〔2023〕69号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科技新城文旅教育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人社厅、省职称办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29 号)和《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职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申报标准
各地各校要以建设高品质教育、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对人才工作的要求,打破论资排辈,鼓励脱颖而出,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工作成就感,引导和激励教师为人师表、钻研教学、立足课堂、提高效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实绩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各高中学校要对全市“高中教育先进个人”“十佳分管校长”“十佳年级主任”“十佳备课主任”“十佳班主任” “全市三星二星高中学校先进个人”以及“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中先进备课组的备课主任、先进班级教师团队的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实绩特别突出的高中教师在职称晋升时实行计划单列。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先进分子,在标准量化时适当占一定的权重。
各地各校要把师德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标准,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所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需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存在道德失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撤销职称申报资格,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二、积极发挥导向作用
职称评审工作要引领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应在工作中率先垂范,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含空中课堂)授课教师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发挥示范作用的。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贡献的,对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促进乡村教育发展。充分考虑城镇和乡村学校的不同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晋升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放宽)。各地要充分考虑乡村学校对高等级岗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岗位对师资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向乡村教师倾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平衡;通过交流,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同学段之间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大体相当。以定向评价标准申报的乡村教师,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 号)要求进行身份界定,其5年之内流动到非乡村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职称,未重新评聘前,按照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三、规范职称推荐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各地各校要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宣传职称评审文件,促进全体教师了解职称、了解标准、了解要求,对标找差,对标努力。推荐工作要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学校要认真组织师生满意度测评工作,确保测评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学校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规范地组织好教师(不少于全校教师的85%)及所任教班级学生(不少于95%)对申报人的师德、教学实绩等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同行、学生(幼儿园家长)满意度未达到85%的,不得申报。各地各校要积极化解推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处置。
四、认真组织初评工作
职称初评是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将师德表现、教学实绩和课堂教学能力作为申报人员推荐报送的重要条件,认真组织好初评工作。初评实行末位淘汰,其中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初评通过率不高于90%,申报中专校高级讲师职称人员初评通过率不高于85%。各地要将教学能力考核作为初评的重要依据,根据《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教学能力考核实施要求》(见附件)精心安排,认真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初评一律不得通过。
五、严肃职称申报评审纪律
职称申报工作涉及面广,规范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评审纪律,不得在职称评审条件外擅自扩大申报、评审范围。未按程序和要求实施,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并对学校、地区予以通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须各负其责、逐一审核并签名,确保申报材料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因申报材料信息疏漏错误、实绩表述不清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等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自行负责。申报材料由各地各校统一提交后,不接受个人或学校(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建立教师诚信机制,对伪造谎报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公开课材料、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分处理,取消当年职称评审相关资格后,从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酌情追究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六、完善申报条件
(一)本年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仍执行《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5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16〕202号)。
(二)把教学情况考察和教学能力考核作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的必要内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提供经学校公示并盖章的近五年任课表。打破“四唯”束缚,不把论文、课题、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限制性条件,体现先进教学理念和新课程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业内专家评价有效的原创性研究报告、优秀教学设计(案例)、课堂教学实录、校本教研成果等可以替代论文,重点考察教科研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和推广价值。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须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师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累计年限可放宽到5年。
(三)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的教师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把长期扎根乡村学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关爱留守儿童实绩、近五年教学工作量以及到城区学校学习交流等纳入乡村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优先推荐工作年限长、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落实乡村教师“三定向”政策,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可自主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或者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职称。定向评价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获评的职称由乡村学校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晋升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放宽)。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的教师,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四)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
(六)规范职称初定政策,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入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 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一级教师,大专毕业生在教学岗位见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初定三级教师、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二级教师。
(七)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 年3月31日。
七、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时间安排
1. 7月-8月各地各校和申报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市直学校申报材料受理截止到9月10日;
3. 9月中上旬各地完成教学能力考核工作;
4. 9月30日前全市汇总申报材料;
5. 10月上旬省、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6. 10月底前完成评审。
评审费用依据“专款专用、以支实收”的原则,各地根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经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 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职业技术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申报”填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评审申报表》),并打印1份。申报人员对照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时间为7月1日-9月30日,逾期系统无法使用。
2.《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申报人员情况简表》1份。
3.《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1份(申请破格评审人员须提供)。
4.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6.已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证书或批复(复印件)。
7.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培训学时查看数据(2018-2022年,网页打印件)。
8.普通话测试证书(复印件,50周岁以下教师提供)。
9.中小学教师提供2022-2023学年所教学科1学期的教案,幼儿园教师提供近两年所带班级的1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特教教师按本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0.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学校教学质量检测分表(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课题立项申请书和结题报告(复印件);与课题相对应的论文(原件)、成果鉴定证书(原件)、理科实验技能合格证明(原件)。
11.反映教学示范辐射情况的证明材料: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教案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原件);结对拜师材料(原件);视导、命题等证明材料(原件)。
12.教科研材料:开展校本教研材料(佐证材料原件);获奖论文(附获奖证书原件);省级以上发表论文(原件,附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页“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和“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询页);著作、教材、教参、科研报告、经验总结等(原件)。
13.其他佐证材料(一般为原件)。
申报人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情况下均须是任现职以来的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对象的《评审申报表》逐栏审核,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并对佐证材料逐一检查,做到不缺、不漏、不假,《评审申报表》相关栏目以及佐证材料要按规定要求由审核人签署意见并署名盖章。送审材料目录必须与内容完全一致,按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装订。
各地各校上报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相关纸质与电子表格(样表下载路径同申报人员)。
联系人:梅丛兰 联系电话:87318699
电子邮箱:yzjyjrenshichu@163.com
附件:1. 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教学能力考
核实施要求
2. 2023年度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附件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1:
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
教学能力考核实施要求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突出课堂教学能力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核心地位,客观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能力素质,有效促进教师教学业务能力提升,结合实际提出本实施要求。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当年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职称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以常态课或微型课的形式,考核申报人员教学目标设定、教学内容把握、教学流程设计、教学基本功呈现等课堂教学实际能力。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人员考核工作,功能区如不具备组织考核条件,可委托其他县(市、区)开展工作。考核工作应坚持同行专家评议原则,一般按普通教师和乡村定向评价教师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考核。考核过程要周密组织,严格纪律,坚决杜绝“人情分”、“关系分”。
第五条 考核等级
教学能力考核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申报对象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90%。下列情形可免教学能力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高中教育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备课主任,带领本备课组获得“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二)申报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获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本学科优质课现场竞赛设区市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当年参加市级骨干称号申报,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
第六条 结果运用
教学能力考核结果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如实记录在个人《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相应栏目。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考核为合格等级的,各评审委员会须对其申报材料重点审核评议。